6 吊车荷载

6 吊车荷载

6.1 吊车竖向和水平荷载

6.1.1 吊车竖向荷载标准值,应采用吊车的最大轮压或最小轮压。

6.1.2 施工和检修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吊车纵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按作用在一边轨道上所有刹车轮的最大轮压之和的10%采用;该项荷载的作用点位于刹车轮与轨道的接触点,其方向与轨道方向一致。
  2. 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应取横行小车重量与额定起重量之和的百分数,并应乘以重力加速度,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的百分数应按表6.1.2采用。
  3. 表6.1.2 吊车横向水平荷载标准值的百分数
    吊车类型 额定起重量(t) 百分数(%)
    软钩吊车 ≤10 12
    16~50 10
    ≥75 8
    硬钩吊车 - 20

  4. 吊车横向水平荷载应等分于桥架的两端,分别由轨道上的车轮平均传至轨道,其方向与轨道垂直,并应考虑正反两个方向的刹车情况。
注: 1 悬挂吊车的水平荷载应由支撑系统承受;设计该支撑系统时,尚应考虑风荷载与悬挂吊车水平荷载的组合;
2 手动吊车及电动葫芦可不考虑水平荷载。

6.2 多台吊车的组合

6.2.1 计算排架考虑多台吊车竖向荷载时,对单层吊车的单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宜多于2台;对单层吊车的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不宜多于4台;对双层吊车的单跨厂房宜按上层和下层吊车分别不多于2台进行组合;对双层吊车的多跨厂房宜按上层和下层吊车分别不多于4台进行组合,且当下层吊车满载时,上层吊车应按空载计算;上层吊车满载时,下层吊车不应计入。考虑多台吊车水平荷载时,对单跨或多跨厂房的每个排架,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不应多于2台。

注: 当情况特殊时,应按实际情况考虑。

6.2.2 计算排架时,多台吊车的竖向荷载和水平荷载的标准值,应乘以表6.2.2中规定的折减系数。

表6.2.2 多台吊车的荷载折减系数
参与组合的吊车台数 吊车工作级别
A1~A5 A6~A8
2 0.90 0.95
3 0.85 0.90
4 0.80 0.85

6.3 吊车荷载的动力系数

6.3.1 当计算吊车梁及其连接的承载力时,吊车竖向荷载应乘以动力系数。对悬挂吊车(包括电动葫芦)及工作级别A1~A5的软钩吊车,动力系数可取1.05;对工作级别为A6~A8的软钩吊车、硬钩吊车和其他特种吊车,动力系数可取为1.1。

6.4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频遇值及准永久值

6.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可按表6.4.1中的规定采用。

表6.4.1 吊车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及准永久值系数
吊车工作级别 组合值系数ψc 频遇值系数ψt 准永久值系数ψq
软钩吊车 工作级别A1~A3 0.70 0.60 0.50
工作级别A4、A5 0.70 0.70 0.60
工作级别A6、A7 0.70 0.70 0.70
硬钩吊车及工作级别A8的软钩吊车 0.95 0.95 0.95

6.4.2 厂房排架设计时,在荷载准永久组合中可不考虑吊车荷载;但在吊车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宜采用吊车荷载的准永久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