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楼面和屋面活荷载

5 楼面和屋面活荷载

5.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

5.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5.1.1的规定。

表5.1.1 民用建筑楼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频遇值和准永久值系数
项次 类别 标准值
(kN/㎡)
组合值
系数ψc
频遇值
系数ψt
准永久值
系数ψq
1 (1)住宅、宿舍、旅馆、办公楼、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 2.0 0.7 0.5 0.4
(2)试验室、阅览室、会议室、医院门诊室 2.0 0.7 0.6 0.5
2 教室、食堂、餐厅、一般资料档案室 2.5 0.7 0.6 0.5
3 (1)礼堂、剧场、影院、有固定座位的看台 3.0 0.7 0.5 0.3
(2)公共洗衣房 3.0 0.7 0.6 0.5
4 (1)商店、展览厅、车站、港口、机场大厅及其旅客等候室 3.5 0.7 0.6 0.5
(2)无固定座位的看台 3.5 0.7 0.5 0.3
5 (1)健身房、演出舞台 4.0 0.7 0.6 0.5
(2)运动场、舞厅 4.0 0.7 0.6 0.3
6 (1)书库、档案库、贮藏室 5.0 0.9 0.9 0.8
(2)密集柜书库 12.0 0.9 0.9 0.8
7 通风机房、电梯机房 7.0 0.9 0.9 0.8
8 汽车通道及客车停车库 (1)单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2m)和双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3mx3m) 客车 4.0 0.7 0.7 0.6
消防车 35.0 0.7 0.5 0.0
(2)双向板楼盖(板跨不小于6mx6m)和无梁楼盖(柱网不小于6mx6m) 客车 2.5 0.7 0.7 0.6
消防车 20.0 0.7 0.5 0.0
9 厨房 (1)餐厅 4.0 0.7 0.7 0.7
(2)其他 2.0 0.7 0.6 0.5
10 浴室、卫生间、盥洗室 2.5 0.7 0.6 0.5
11 走廊、门厅 (1)宿舍、旅馆、医院病房、托儿所、幼儿园、住宅 2.0 0.7 0.5 0.4
(2)办公楼、餐厅、医院门诊部 2.5 0.7 0.6 0.5
(3)教学楼及其他可能出现人员密集的情况 3.5 0.7 0.5 0.3
12 楼梯 (1)多层住宅 2.0 0.7 0.5 0.4
(2)其他 3.5 0.7 0.5 0.3
13 阳台 (1)可能出现人员密集的情况 3.5 0.7 0.6 0.5
(2)其他 2.5 0.7 0.6 0.5
注: 1 本表所给各项活荷载适用于一般使用条件,当使用荷载较大、情况特殊或有专门要求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
2 第6项书库活荷载当书架高度大于2m时,书库活荷载尚应按每米书架高度不小于2.5kN/㎡确定;
3 第8项中的客车活荷载仅适用于停放载人少于9人的客车;消防车活荷载适用于满载总重为300kN的大型车辆;当不符合本表的要求时,应将车轮的局部荷载按结构效应的等效原则,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
4 第8项消防车活荷载,当双向板楼盖板跨介于3mx3m~6mx6m之间时,应按跨度线性插值确定;
5 第12项楼梯活荷载,对预制楼梯踏步平板,尚应按1.5kN集中荷载验算;
6 本表各项荷载不包括隔墙自重和二次装修荷载;对固定隔墙的自重应按永久荷载考虑,当隔墙位置可灵活自由布置时,非固定隔墙的自重应取不小于1/3的每延米长墙重(kN/m)作为楼面活荷载的附加值(kN/㎡)计入,且附加值不应小于1.0kN/㎡。

5.1.2 设计楼面梁、墙、柱及基础时,本规范表5.1.1中楼面活荷载标准值的折减系数取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设计楼面梁时:
  2. 1)第1(1)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25㎡时,应取0.9;

    2)第1(2)~7项当楼面梁从属面积超过50㎡时,应取0.9;

    3)第8项对单向板楼盖的次梁和槽形板的纵肋应取0.8,对单向板楼盖的主梁应取0.6,对双向板楼盖的梁应取0.8;

    4)第9~13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3. 设计墙、柱和基础时:
  4. 1)第1(1)项应按表5.1.2规定采用;

    2)第1(2)~7项应采用与其楼面梁相同的折减系数;

    3)第8项的客车,对单向板楼盖应取0.5,对双向板楼盖和无梁楼盖应取0.8;

    4)第9~13项应采用与所属房屋类别相同的折减系数。

    注: 楼面梁的从属面积应按梁两侧各延伸二分之一梁间距的范围内的实际面积确定。
表5.1.2 活荷载按楼层的折减系数
墙、柱、基础计算截面以上的层数 1 2~3 4~5 6~8 9~20 >20
计算截面以上各楼层活荷载总和的折减系数 1.00(0.90) 0.85 0.70 0.65 0.60 0.55
注: 当楼面梁的从属面积超过25㎡时,应采用括号内的系数。

5.1.3 设计墙、柱时,本规范表5.1.1中第8项的消防车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考虑;设计基础时可不考虑消防车荷载。常用板跨的消防车活荷载按覆土厚度的折减系数可按附录B规定采用。

5.1.4 楼面结构上的局部荷载可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换算为等效均布活荷载。

5.2 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

5.2.1 工业建筑楼面在生产使用或安装检修时,由设备、管道、运输工具及可能拆移的隔墙产生的局部荷载,均应按实际情况考虑,可采用等效均布活荷载代替。对设备位置固定的情况,可直接按固定位置对结构进行计算,但应考虑因设备安装和维修过程中的位置变化可能出现的最不利效应。工业建筑楼面堆放原料或成品较多、较重的区域,应按实际情况考虑;一般的堆放情况可按均布活荷载或等效均布活荷载考虑。

注: 1 楼面等效均布活荷载,包括计算次梁、主梁和基础时的楼面活荷载,可分别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确定;
2 对于一般金工车间、仪器仪表生产车间、半导体器件车间、棉纺织车间、轮胎准备车间和粮食加工车间,当缺乏资料时,可按本规范附录D采用。

5.2.2 工业建筑楼面(包括工作平台)上无设备区域的操作荷载,包括操作人员、一般工具、零星原料和成品的自重,可按均布活荷载2.0kN/㎡考虑。在设备所占区域内可不考虑操作荷载和堆料荷载。生产车间的楼梯活荷载,可按实际情况采用,但不宜小于3.5kN/㎡。生产车间的参观走廊活荷载,可采用3.5kN/㎡。

5.2.3 工业建筑楼面活荷载的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除本规范附录D中给出的以外,应按实际情况采用;但在任何情况下,组合值和频遇值系数不应小于0.7,准永久值系数不应小于0.6。

5.3 屋面活荷载

5.3.1 房屋建筑的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均布活荷载的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的取值,不应小于表5.3.1的规定。

表5.3.1 屋面均布活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项次 类别 标准值
(kN/㎡)
组合值
系数ψc
频遇值
系数ψt
准永久值
系数ψq
1 不上人的屋面 0.5 0.7 0.5 0.0
2 上人的屋面 2.0 0.7 0.5 0.4
3 屋顶花园 3.0 0.7 0.6 0.5
4 屋顶运动场地 3.0 0.7 0.6 0.4
注: 1 不上人的屋面,当施工或维修荷载较大时,应按实际情况采用;对不同类型的结构应按有关设计规范的规定采用,但不得低于0.3kN/㎡;
2 当上人的屋面兼作其他用途时,应按相应楼面活荷载采用;
3 对于因屋面排水不畅、堵塞等引起的积水荷载,应采取构造措施加以防止;必要时,应按积水的可能深度确定屋面活荷载;
4 屋顶花园活荷载不应包括花圃土石等材料自重。

5.3.2 屋面直升机停机坪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屋面直升机停机坪荷载应按局部荷载考虑,或根据局部荷载换算为等效均布荷载考虑。局部荷载标准值应按直升机实际最大起飞重量确定,当没有机型技术资料时,可按表5.3.2的规定选用局部荷载标准值及作用面积。
  2. 表5.3.2 屋面直升机停机坪局部荷载标准值及作用面积
    类型 最大起飞重量(t) 局部荷载标准值(kN) 作用面积
    轻型 2 20 0.20mx0.20m
    中型 4 40 0.25mx0.25m
    重型 6 60 0.30mx0.30m

  3. 屋面直升机停机坪的等效均布荷载标准值不应低于5.0kN/㎡。
  4. 屋面直升机停机坪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7,频遇值系数应取0.6,准永久值系数应取0。

5.3.3 不上人的屋面均布活荷载,可不与雪荷载和风荷载同时组合。

5.4 屋面积灰荷载

5.4.1 设计生产中有大量排灰的厂房及其邻近建筑时,对于具有一定除尘设施和保证清灰制度的机械、冶金、水泥等的厂房屋面,其水平投影面上的屋面积灰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应分别按表5.4.1—1表5.4.1—2采用。

表5.4.1—1 屋面积灰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项次 类别 标准值
(kN/㎡)
组合值
系数ψc
频遇值
系数ψt
准永久值
系数ψq
屋面无挡风板 屋面有挡风板
挡风板内 挡风板外
1 机械厂铸造车间(冲天炉) 0.50 0.75 0.30 0.9 0.9 0.8
2 炼钢车间(氧气转炉) - 0.75 0.30
3 锰、铬铁合金车间 0.75 1.00 0.30
4 硅、钨铁合金车间 0.30 0.50 0.30
5 烧结室、一次混合室 0.50 1.00 0.20
6 烧结厂通廊及其他车间 0.30 - -
7 水泥厂有灰源车间(窑房、磨房、联合贮库、烘干房、破碎房) 1.00 - -
8 水泥厂无灰源车间(空气压缩机站、机修间、材料库、配电站) 0.50 - -
注: 1 表中的积灰均布荷载,仅应用于屋面坡度α不大于25°;当α大于45°时,可不考虑积灰荷载;当α在25°~45°范围内时,可按插值法取值;
2 清灰设施的荷载另行考虑;
3 对第1~4项的积灰荷载,仅应用于距烟囱中心20m半径范围内的屋面;当邻近建筑在该范围内时,其积灰荷载对第1、3、4项应按车间屋面无挡风板的采用,对第2项应按车间屋面挡风板外的采用。

表5.4.1—2 高炉邻近建筑的屋面积灰荷载标准值及其组合值系数、频遇值系数和准永久值系数
高炉容积(m3) 标准值(kN/㎡) 组合值
系数ψc
频遇值
系数ψt
准永久值
系数ψq
屋面离高炉距离(m)
≤50 100 200
<255
255~620
>620
0.50
0.75
1.00
-
0.30
0.50
-
-
0.30
1.0 1.0 1.0
注: 1 表5.4.1—1中的注1和注2也适用本表;
2 当邻近建筑屋面离高炉距离为表内中间值时,可按插入法取值。

5.4.2 对于屋面上易形成灰堆处,当设计屋面板、檩条时,积灰荷载标准值宜乘以下列规定的增大系数:

  1. 在高低跨处两倍于屋面高差但不大于6.0m的分布宽度内取2.0;
  2. 在天沟处不大于3.0m的分布宽度内取1.4。

5.4.3 积灰荷载应与雪荷载或不上人的屋面均布活荷载两者中的较大值同时考虑。

5.5 施工和检修荷载及栏杆荷载

5.5.1 施工和检修荷载应按下列规定采用:

  1. 设计屋面板、檩条、钢筋混凝土挑檐、悬挑雨篷和预制小梁时,施工或检修集中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1.0kN,并应在最不利位置处进行验算;
  2. 对于轻型构件或较宽的构件,应按实际情况验算,或应加垫板、支撑等临时设施;
  3. 计算挑檐、悬挑雨篷的承载力时,应沿板宽每隔1.0m取一个集中荷载;在验算挑檐、悬挑雨篷的倾覆时,应沿板宽每隔2.5m~3.0m取一个集中荷载。

5.5.2 楼梯、看台、阳台和上人屋面等的栏杆活荷载标准值,不应小于下列规定:

  1. 住宅、宿舍、办公楼、旅馆、医院、托儿所、幼儿园,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0kN/m;
  2. 学校、食堂、剧场、电影院、车站、礼堂、展览馆或体育场,栏杆顶部的水平荷载应取1.0kN/m,竖向荷载应取1.2kN/m,水平荷载与竖向荷载应分别考虑。

5.5.3 施工荷载、检修荷载及栏杆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取0.7,频遇值系数应取0.5,准永久值系数应取0。

5.6 动力系数

5.6.1 建筑结构设计的动力计算,在有充分依据时,可将重物或设备的自重乘以动力系数后,按静力计算方法设计。

5.6.2 搬运和装卸重物以及车辆启动和刹车的动力系数,可采用1.1~1.3;其动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

5.6.3 直升机在屋面上的荷载,也应乘以动力系数,对具有液压轮胎起落架的直升机可取1.4;其动力荷载只传至楼板和梁。